本招标项目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磁混凝池性能包已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核准文号:鹿开投资核字【2020】01号,招标人为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位于方台村南和环城水系的三角空地。本工程于2009年建成,设计规模为3万m3/d,占地面积4.1公顷,采用的是普通活性污泥法二级生化处理工艺,设计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于2012年移交至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工程出水水质中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排放标准,稳定达标运行至今。本次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在现有设施基础上,对老厂实施改造,增加部分深度处理工段,将该厂出水提升至河北省地方标准《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2018)中的要求。
招标范围:磁混凝池性能包
建设地点:石家庄西北污水处理厂现状厂址(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开发区翠屏山路25号)。
工期: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
交货地点: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标段划分:本项目按1个标包进行招标。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规模≥3.0万m3/d城市污水厂深度处理、TP与SS出水不低于一级A标准、至少运行1年以上且至今仍运行良好的磁混凝工艺包业绩(提供合同及污水厂证明材料)。
3.1.4信誉要求: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3.1.5其他要求:投标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7月10日09:00至2020年8月7日 9 :00(北京时间,下同),同时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请注意,必须同时在两个平台上报名并完成下载文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下载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相关文件、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9 :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惠招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明路8号
联系人:阎拥军
联系电话:0311-83897328
招标代理机构:意昂3平台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意昂3平台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1505室
电话:0311-85331776
郑重声明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9】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