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涪城区农旅融合产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MYGC(2022)967(项目编码)已由绵阳市涪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涪发改固[2022]5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批准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绵阳吉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地方政府专项债卷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绵阳吉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意昂3平台招标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起于关帝场镇(起点桩号AK0+000),沿原路前行,止点接现状产业路,止点桩号AK3+745),全长3.745km。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资质等级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1.3 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个;□ 2个)个标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四川”网站(http://www.creditsc.gov.cn/)、“信用绵阳”网站(http://www.creditscmy.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在四川省、绵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D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限制投标情形,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1月01日00时00分至2022年11月05日23时59分,登录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my.gov.cn),进行在线投标报名,获得“网络投标报名回执”并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含电子招标文件、图纸);
企业未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的,登陆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11-21 10:40。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my.gov.cn/。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
地 址: |
地 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邮 编: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
网 址: |
网 址: |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16-2860938
注:
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或选择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因特殊情况,要求投标人须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应当是最低且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2008年12月22日。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